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入刑
2021-03-03 08:46:25 分类: 今日热点 来源: 经济参考报 3482 阅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于3月实施。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,从建筑物或其它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管制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独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的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理。

  事实上,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,保障头顶上的安全而明确司法惩治,这不是第一次。2019年11月14日,最高法印发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,提出16条具体措施,对故意高空抛物的,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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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实施、此前最高法印发意见,明确故意高空抛物入罪,无疑具有积极作用。一方面,在法制打击方面再次织密制度之网,另一方面,对防治高空抛物的隐患提前打好预防针。这一举措,将很好屏蔽两种高空隐患,一种是高层建筑墙体或附属物脱落引发,另一种是人为抛物引起,如故意或过失高空抛物等。

  但客观而言,规制高空抛物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等制度,很早以前都已有明确规定。比如对第一种高空隐患,我国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》以及其它相关的民用建筑设计建设规定,对其有比较好的“疗效”;而《侵权责任法》以及刑法等有关规定,则对第二种高空隐患有针对性的“治疗”作用。此次的高空抛物入刑,严格上讲不是新制度,只是对既有制度的重申。

  遗憾的是,诸多的城市高空抛物安全事件一再发生,一再引发人们的关注,说明这些既有制度在以往执行中的落实不力、处罚不严等。根本上,我们最缺的不是法律制度,而是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执行。对此次刑法修正案(十一)的实施、此前最高法的故意高空抛物入刑等解释,有关方面最要紧、最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,无疑是立即采取得力措施,创造有利条件,加大加快相关既有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力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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